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8

刊登日期:

2008.2.20

版數:

1142-1143

  •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55,9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伍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55,9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伍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員鄧美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文員古夢思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8

    刊登日期:

    2008.2.20

    版數:

    1143

    •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9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3,0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金額為$ 23,0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傅麗明。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8

    刊登日期:

    2008.2.20

    版數:

    1144

    •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450.00(澳門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2,450.00(澳門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技術員陳念嫦;

    候補委員: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行政範疇人員秦晚華。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8

    刊登日期:

    2008.2.20

    版數:

    1144-1145

    •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9,050.00(澳門幣陸萬玖仟零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69,050.00(澳門幣陸萬玖仟零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敏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梁翊羚代任;

    委員:一等文員司徒炳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潘國添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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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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