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5/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關關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車輛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私營機構 :
  •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車輛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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