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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58-1160

  • 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4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及同時委任另一名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 第1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及成員,並續任該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3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兩名及同時委任另外兩名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2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並委任一名副召集人及一名成員。
  • 第1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以及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以及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9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及委任另一名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以及委任一名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市政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統稱“諮委會”),以增加政府與社區的直接聯繫,結合更有效率的跨部門協作,直接在社區層面解決各區的民政民生問題。

    二、北區諮委會的工作區域包括青洲、筷子基、台山、祐漢及黑沙環;中區諮委會的工作區域包括北區範圍以外的澳門半島其他區域;離島區諮委會的工作區域包括氹仔、路環及路氹填海區。

    三、諮委會是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各區域內相應的市民服務中心與諮委會相互間緊密配合和互動。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必須配合諮委會的職責,對其提出的民政民生問題進行跟進、處理和解決。

    四、諮委會的職責主要有:

    (一)收集相關區域市民就民政民生事務提出的意見,並確認解決該等意見的優先性;

    (二)就民政民生政策和事務的完善,以及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跟進所提出的建議或問題解決方案的落實情況;

    (四)製作年度和專項工作的工作計劃及報告,並適時檢討工作的開展情況。

    五、諮委會按以下方式組成:

    (一)一名召集人;

    (二)不少於一名副召集人;

    (三)不少於十五名的社會人士或社團代表;及

    (四)民政總署在相應區域所設立的市民服務中心主任。

    六、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的一名成員擔任所有區的諮委會的召集人。

    七、第五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諮委會成員,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形式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八、運作:

    (一)召集人負責召集及主持諮委會的會議;

    (二)諮委會至少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並可由召集人主動提出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諮委會的會議召集應最少提前四十八小時作出,而召集書應列明議程;

    (四)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記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事項,以及提出的意見及建議。

    九、諮委會可設立專題小組,由副召集人協調小組展開工作。

    十、諮委會各設有一名全職秘書,負責繕立會議記錄、有關運作的文書工作及根據指示執行內部規章所規定的其他輔助工作。

    十一、第五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諮委會成員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該出席費須由召集人批准。

    十二、諮委會的後勤、技術及行政上所需的輔助,由民政總署確保,並由該署承擔其運作經費。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0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新廠房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GS — Macau Tratamento de Resíduos, Limitada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新廠房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GS — Macau Tratamento de Resíduos,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新廠房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4,200,000.00(澳門幣叁仟肆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2,600,000.00
    2009年 $ 21,600,00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2、次項目8.090.020.2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0-1161

    • 許可訂立“設置及提供旅客自助過關系統及保養維修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設置及提供旅客自助過關系統及保養維修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設置及提供旅客自助過關系統及保養維修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0,495,255.20(澳門幣壹億玖仟零肆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29,515,299.80
    2010年 $ 27,180,000.00
    2011年 $ 26,381,561.30
    2012年 $ 3,522,000.00
    2013年 $ 9,689,000.00
    2014年 $ 12,570,000.00
    2015年 $ 12,917,000.00
    2016年 $ 13,264,000.00
    2017年 $ 13,611,000.00
    2018年 $ 13,959,000.00
    2019年 $ 14,290,600.00
    2020年 $ 10,440,000.00
    2021年 $ 3,155,794.10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1-1162

    • 許可修改第3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3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處氹仔新海岸線的景觀整治和輔助道路施工方案”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3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FC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imitada訂立「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處氹仔新海岸線的景觀整治和輔助道路施工方案」編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5,670,190.50(澳門幣伍佰陸拾柒萬零壹佰玖拾元伍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 $ 5,103,171.20
    2008 $ 567,019.3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1、次項目8.051.070.27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2-1163

    • 許可修改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城填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域填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67,600,000.00(澳門幣陸仟柒佰陸拾萬元整)減少為$65,987,250.00(澳門幣陸仟伍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 $ 41,000,000.00
    2005年 $ 24,771,581.70
    2008 $ 215,668.3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4、次項目8.090.164.10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3

    • 許可訂立“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13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9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3,141,924.00(澳門幣陸仟叁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 $ 5,261,827.00
    2009 $ 57,880,097.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9、次項目8.044.05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3-1164

    • 許可訂立提供“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17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0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t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t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96,000.00(澳門幣玖拾玖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 $ 83,000.00
    2009 $ 913,00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9、次項目8.044.05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4-1165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509,84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 $ 1,127,460.00
    2009 $ 3,382,38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1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65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試劑”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試劑」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03,499.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 $ 433,916.50
    2009 $ 2,169,582.5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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