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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9

刊登日期:

2009.4.13

版數:

642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供應試劑”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及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供應試劑」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52,290.00(澳門幣貳佰捌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科達有限公司

    2009年  $ 787,466.70
    2010年  $ 944,960.00
    2011年  $ 157,493.30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9年  $ 267,325.00
    2010年  $ 320,790.00
    2011年  $ 320,790.00
    2012年  $ 53,465.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9

    刊登日期:

    2009.4.13

    版數:

    643

    • 調整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  
    相關類別 :
  • 私立教學機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第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510,000.00(澳門幣伍拾壹萬元);

    (二)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690,000.00(澳門幣陸拾玖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9

    刊登日期:

    2009.4.13

    版數:

    643

    • 調整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學費津貼制度。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0/2007號第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

    (二)中學教育:$12,000.00(澳門幣壹萬貳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9

    刊登日期:

    2009.4.13

    版數:

    643-644

    • 許可訂立供應“一輛大型流動傷者治療車連設計、建造及供應和安裝相關設施設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一輛大型流動傷者治療車連設計、建造及供應和安裝相關設施設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一輛大型流動傷者治療車連設計、建造及供應和安裝相關設施設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993,765.00(澳門幣伍佰玖拾玖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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