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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9/2009

刊登日期:

2009.5.11

版數:

721

  •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的合同。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的執行合同”

    應改為:“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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