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9

刊登日期:

2009.6.10

版數:

8671-8672

  • 修改第6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
相關法規 :
  • 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
  • 第6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一名碩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的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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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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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及行政長官第203/2008號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壹仟捌佰元整。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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