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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1/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9/2009

刊登日期:

2009.7.20

版數:

1019-1020

  • 核准交通事務局的標誌。
相關法規 :
  • 第3/2008號行政法規 - 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交通事務局的標誌

    一、核准交通事務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份。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藍色(彩通專色2935C)(印刷四色100C + 65M)

    B. 紅色(彩通專色186C)(印刷四色100M + 80Y)

    C. 黃色(彩通專色143C)(印刷四色35M + 85Y)

    D. 綠色(彩通專色347C)(印刷四色100C + 85Y)

    E. 黑色(彩通專色Black C)(印刷四色1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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