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2

版數:

10768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關於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BBC World News Limited”簽訂關於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2

    版數:

    10768-10769

    • 續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制度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續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委員——岑錦燊,代任人——黃善文;

    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2

    版數:

    10769

    • 當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局長的代任人代任。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當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旅遊局局長的代任人同時代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職務。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2

    版數:

    10769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北京)”展覽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派意市場推廣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北京)」展覽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2

    版數:

    10769-10770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購買智能安全控制管理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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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深圳巿富浩鵬電子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購買智能安全控制管理系統”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2

    版數:

    10770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為配合澳門回歸十周年慶祝活動購買安檢器材”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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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上海中葆護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簽署“為配合澳門回歸十周年慶祝活動購買安檢器材”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2

    版數:

    10770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為體育場館設置飲水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匯創實業(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體育場館設置飲水機”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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