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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7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6/1977

刊登日期:

1977.6.25

版數:

775

  • 核准中葡小學教育章程--撤銷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一七一六號立法條例。
被廢止 :
  • 第20/95/M號法令 - 訂定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官立學前教育場所及官立小學教育場所之組織--廢止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及六月十九日第26/82/M號法令。
  •  
    部份被廢止 :
  • 第25/79/M號法令 - 撤銷六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所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內由十二月卅日第四一/七八/M號法令第一條所增設之第一三六條二款,並制定有關中葡小學教育團體現任臨時華語教員數名轉入同團體華語教員之措施。
  • 第33/82/M號法令 - 設立葡國語言及文化輔助教育--撤銷六月二十五日第二二/七七/M號法令第九九至一三二條條文及五月九日第一六/八一/M號法令。
  • 第37/82/M號法令 - 關于官立教育學校活動程序表予以統一事宜--將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廿八日第四八八○七號法令第四條條文,一九六八年九月九日第四八五七二號法令第三一及三二條條文,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一七七九號立法條例第一三條條文及六月廿五日第二二/七七/M號法令第一九、二○與二一條條文予以撤消。
  • 第50/82/M號法令 - 訂定教員服務制度--撤銷第48572號法令第二二八條及第三二一至三二三條、第48807號法令第十二條、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五一條條文及有關指導員工作之規則性批示
  • 第54/90/M號法令 - 修改中葡教育制度--撤銷六月廿五日第二二/七七/M號法令若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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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第41/78/M號法令 - 重新修正六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三六條條文及在中葡小學教師團體內增設職位。
  • 第11/79/M號法令 - 修改七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章程第一三八條內文。
  • 第34/81/M號法令 - 修正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章程第一四三條內文。
  • 第182/90/M號訓令 - 設立北區中葡小學。
  •  
    廢止 :
  • 第1716號立法性法規 - 核准幼稚園及中葡小學教育章程-取消一九五二、一九五四、一九六四及一九六五年第1242號、第1325號、第1633號、第1642號及第1681號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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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2/77/M號法令 - 核准中葡小學教育章程--撤銷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一七一六號立法條例。
  • 第36/77/M號法令 - 著在中葡初級教育行政法定團體內增設三等文員職位一缺。
  • 第38/77/M號法令 - 著在中葡小學教育總務團體增設二等散工什役職位一缺。
  • 第113/77/M號訓令 - 着在氹仔及路環島設立中葡學校。
  • 第16/81/M號法令 - 訂定首次報名進讀一九八○/一九八一學年度有關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第九九條所指之夜班學生學習標準。
  • 第10/86/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文化司改名為教育司及核准有關章程--撤銷九月二十八日第271-F/79/M號法令、九月二十五日第54/82/M號法令及十二月七日第258/85/M號訓令。
  • 第75/87/M號訓令 - 設立台山中葡小學。
  • 第38/SAEC/87號批示 - 關于訂定中葡文教育第五及第六學年之規定。
  •  
    相關類別 :
  • 幼稚園及小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95/M號法令 廢止

    第22/77/M號法令

    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核准附屬本法令並由教育廳長簽署之中、葡文小學教育章程。

    第二條——撤消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1716號立法條例。

    ———

    中、葡文小學教育章程

    第一章

    宗旨及機構

    第一條——中、葡文小學教育的宗旨係對華籍兒童除授以相當於中文小學教育課程外,並灌輸葡文的基本知識,期使澳門中、葡兩個主要社會更為接近,在當地社會活動上不致發生言語隔閡,以及使有意攻讀官立葡文中學者得繼續升學。

    第二條——為上條所指之目的,將設立數間具有本身組織的學校,名為中葡學校,給予華籍兒童或選讀中文的葡籍兒童以免費教育。

    第三條——中、葡文小學教育將由政府指定作為此項目的之學校免費施行,並視乎工作的方便及教學上的適當情況而作男女分校或合校。

    第四條——「紀念何東爵士」中葡小學校係為此目的而將來可能設立的學校網中的第一間。

    第二章

    教育與校務

    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4/90/M號法令

    第六條—— 一般課程的講授將採用華語(粵語),但硬性規定須修有葡文。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4/90/M號法令

    第十三條——學校的工作時間將由上午九時開始,但體育及勞作科視乎工作的方便得由上午八時開始。

    第十四條——每節授課時間通常為四十五分鐘。

    第十五條——每兩節之間的小息時間為十五分鐘,但學校當局倘認為教學上適宜時,得縮短其中兩個小息時間而將上午或下午的中段休息時間延長。

    第十六條——每日兩段上課時間的分隔,最少須有一小時以作休息。

    第十七條——時間表將由學校當局在各教員的合作下而編訂,並透過督學處的有利建議,由教育廳長核定之。

    第十八條——所採用的課本將由校務委員會選定之;為此目的,該委員會係由督學或副督學主持。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7/82/M號法令

    第三章

    與學生有關事項

    第一節

    報名

    第二十二條——正常的報名期限由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三十日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一、學生的註冊係由校長在學校祕書及教務處職員的協助下而負其責。

    二、舊生得在學年度終結前一星期內辦理註冊。

    三、逾期報名的學生,在七月一日至十五日期內得由教育廳長核准其報名,但須經申請及具備校長有利的報告方可。

    四、在八月十六日至九月一日亦可申請報名,但須繳付報名費二十元作學校備用金。

    第二十四條——學生的報名應登記在專有的簿冊內,由教育監護人陪同到校辦理。有關案卷係由下列文件組成:

    一、由教職員負責作適當填寫或核對的報名申請表;

    二、相片兩張;其一貼在註冊表內,另一貼在登記冊內。

    第二十五條——在報名開始前十五天期內,學校當局將透過社會傳播機構公布報名條件及方法。

    第二十六條——報名時得自願繳付五元作學校備用金。

    第二十七條——在正常報名期限告滿後五天期內,各校校長應將各班已報名學生人數報知教育廳。

    第二節

    轉校

    第二十八條——各中葡學校之間的轉校,只透過各該校校長所發憑證便可,毋須辦理其他手續。

    第二十九條——一、來自私立華校的轉校生亦予接受,但只限轉入小學預備班以及一、二年級,同時按其葡文程度而立即編入相應的葡文班就讀。

    二、上述轉校只限於第一個學期為之。

    第四章

    學校活動

    第一節

    各班的設立

    第三十條——同年級每班應按照適當的教學方法而設立,以及每班人數盡量接近適當的數字,但仍須顧及與課室的可安排比例。

    第三十一條——同年級每班應盡可能聚集年齡相近的學生。

    第三十二條——同年級各班按照工作上的方便得作男女分班或合班。

    第三十三條——在學期終結時,各校校長應將與各班增加或減少設立有關的所有上課情況的變更通知學校當局,以便作出必要的調整。

    第三十四條——在教員工作分配方面,設法使教員在最初五年級或最後兩年級,隨同學生而上,倘有更改時應將情況連同充分理由報知督學處。

    第三十五條——各校校長應於八月十五日前將各年級組成的班數以及就學人數連同指出為完成教學工作而認為需要的臨時教員人數,報知督學處。

    第三十六條——同年級各班的設立以及授課工作的分配須經督學處核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節

    上課

    第三十七條——學生的上課及敘會係硬性規定的,每日曠課學生應將之登記在上課表內。

    第三十八條——一、凡學生曠課三十次以上而其教育監護人又未有提出理由時即喪失就讀權利。

    二、學生對於體育科最多缺課八節,倘超過此數而又未能提出充分理由時即喪失就讀權利。

    三、缺課理由將由校長審閱,倘認為合理時方予接納。

    四、因欠充分理由應予開除學籍者,將由學校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缺課者所具充分理由係出於不可避免的原因時,學校委員會得將缺課限額增至一倍,逾該額後將不再接納任何缺課理由。

    第四十條——凡學校參加本校慶典或代表學校參加各項典禮時應穿着校服。

    第四十一條——所採用的課本由學校委員會核定,校簿則依學校所定的款式。

    第四十二條——所有學生對於學校物料及設備的保養及清潔應予維護;必要時更應對該等保養情況的維持或改善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十三條——所有教員應在適當時將有可能喪失就讀權利之虞的學生姓名,報知學校當局,以便與有關家屬接觸及設法使有關學生的上學情況納於正常。

    第四十四條——四、五及六年級每班每年選出代表兩人,對校長及學校委員會作為該班的代表。

    第四十五條——該等代表應積極參與學校生活。每當對與學生有關的特別事項作出決議時應聽取彼等的意見。

    第三節

    紀律

    第四十六條——凡學生在校內及校外不應作出有損校譽的行為,對於學校領導人、教職員、庶務員及公眾應予尊敬。

    第四十七條——遇有違紀律情事,最好以勸告方式處理,尤以對年齡在十歲以下的學童為然。

    第四十八條——違犯者所犯情事倘損及學校工作及校內應有的良好和諧時,得予以處分,但仍須注意違犯者的年齡及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違犯者的處分如下:

    一、斥責;

    二、着令離開課室,並處以無理由的曠課,倘有兩次此類曠課,則作無理由的曠課一天;

    三、停止上課至十日;

    四、開除學籍。

    第五十條——上條三及四項的處分係由校務委員會執行;該委員會為此目的除聽取其他有關人士的意見外,並應聽取違犯者的班代表及教育監護人的意見,而由學校秘書中一人作成簡易案。

    第五章

    課外活動

    第一節

    社會活動

    第五十一條——中葡學校應盡可能設法參予其所服務的社會活動,因此有關領導部門應進行與學生家長接觸,並了解學生的經濟與社會條件,以便對彼等可能作出最佳的協助。

    第五十二條——中葡學校透過澳門社會福利處每天供應學生早餐及午餐。

    第五十三條——應設法對灌輸學識與實質服務作出和諧的聯繫,為此目的,訂定由小學預備班至二年級每班平均每天撥出至十五分鐘,由小學三年級至六年級每班平均每天撥出至二十五分鐘時間進行服務,並由校務委員會訂定執行此項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實質服務可分個人或集體,除將來由校務委員會建議外,得包括下列活動:

    ——學校內外的美化;

    ——維持課室的清潔;

    ——學校建築物的小修;

    ——學校附屬地方的衛生化;

    ——園圃工作;

    ——對學校內外公益工作予以合作;

    ——為着學校備用金而製造裝飾品出售;

    ——對當地慈善工作作出貢獻;

    ——編輯校刊。

    第五十五條——該等活動由各級學生代表會同校務委員會計畫,而由校務委員會決定進行該等工作的最佳時間及組織辦法,以便獲得有效用的成果。

    第二節

    慶典、旅行及展覽

    第五十六條——不論是否授課時間,學校應舉辦以教育為目的的各項慶典、旅行及展覽。

    第五十七條——慶典係一項學校本身的社會活動,所進行的工作,目的在使各不同班級的學生更為接近,使學校本身得到好處,以及使學生的文化修養得到重要的收穫。該等慶典應以中葡文化作為表現。

    第五十八條——舉辦該等慶典,除教師與學生的貢獻外,應有學生家長的合作,連同該等雖與學校無直接關係但在所屬社會有聯繫的人士。

    第五十九條——硬性規定每年須舉辦校慶一次,有關日期由校務委員會訂定,這是學校最具代表性的慶典;此外亦宜舉行其他較小型的典禮,雖然該等典禮係為着全體學生而設,但有關籌辦只係由部分學生參予。

    第六十條——學校的旅行經常具有教育性質,並利用筆記、攝影、標本等方式蒐集資料,以便作為班內座談、學生聚會及籌組教學博物室等之用。

    第六十一條——學校展覽應作為給予大眾對學校每一年度成績的一個正確印像,因此應專為展覽而製作各種裝飾。

    第六十二條——除一年一度的不論是否與每年最主要的校慶同時舉辦的成績展覽外,並應鼓勵學生舉辦一些臨時性小型展覽,目的只作為一種內部的交流活動及各種文化方式的表達。

    第六十三條——在該等展覽及手工作品的指導,應考慮到中國傳統性文化的各方面,但亦不應忽略葡國文化的各種特徵。

    第六十四條——對於該等活動的策畫應預先通知學校當局及督學處,以便關於超出學校本身能力以外的事情,得尋求其他合作辦法。

    第三節

    體育活動

    第六十五條—— 一、校內及校際體育活動係學校附屬活動中極重要部分之一。

    二、該等活動應於每一學年由校務委員會計畫,雖然有關責任係屬體育教師。

    第六十六條——除通常課程外,在不妨礙授課時間,每週應盡可能撥出體育活動的時間,但有關計畫應由體育教師建議而由校務委員會核准。

    第六章

    視察與教育的效果

    第一節

    視察

    第六十七條——中葡學校的教育指導係由督學處負責,一如其他葡文學校,雖然該項指導須受上述學校的特殊性質所限制。

    第二節

    效果

    第六十八條——對於學校的效果,係以下列方式檢查:

    a 視察;

    b 在學年中進行定期及臨時測驗;

    c 升級試;

    d 結業試。

    第六十九條——定期及臨時測驗係由教師與學校當局洽商訂定。

    第七十條——倘未能遵守課程時,有關學校當局應立即通知督學處及學校管理部門,並須提出有關的理由。

    第七十一條——高一級的報名註冊必須獲得原級的升級試合格方可。

    第七十二條——升級試係在每一學年結束前十天期內舉行,而結業試則在每年六月份第一個辦公日舉行。

    第七十三條—— 一、每年的筆試試題係由一個委員會製定,該委員會係以教育廳長為主席,並由督學或副督學連同校務委員會所指定之教師三名組成,其中兩名須為華文教師,另一名則為葡文教師,至於該會祕書由葡文教師及其中一名華文教師擔任。

    二、會議錄將紀載於兩本專有紀錄冊內,其一為葡文,另一為中文。

    第七十四條——上條所指委員會成員每人每次會議得領取法定出席費。

    第七十五條——升級試及結業試葡文科方面有筆試及口試,中文科則為筆試。

    第七十六條——成績分為劣、次、中、良及優等,凡成績低於中等的學生即須留級。

    第七十七條——葡文筆試成績將於考試後四十八小時公布,只載明「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十八條——總成績合格或不合格的表達,將由督學處代表在報名冊內登記。

    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4/90/M號法令

    第八十一條——升級或結業試試題只限在正式課程及經授課指導的範圍內為原則。

    第八十二條——應屆畢業生須接受結業試,考試成績分為中、良及優三等,並將之紀錄在有關文憑內。

    第八十三條——畢業文憑係按照有關登記冊內所載而由學校當局發給。

    第八十四條——升級試係當級任教師及督學或其代表面前舉行。

    第八十五條——結業試的典試委員會係由作為督學處代表的教師一名為主席,並有委員二人,其中一名係畢業班的級任教師所組成。

    第八十六條——華文班的升級試及結業試的典試委員會係按照上條所指情況而由華文教師所組成。

    第八十七條——督學處代表係作為於交給他保管之日起的應考學生名表及載有試題經封固加蓋火漆印之信封的負責者。

    第八十八條——督學處代表應有服務報告不低於中的評語的教師擔任。

    第八十九條——由於班級數量有所要求時,得有多過一名的代表。

    第九十條——只限在特殊及有足夠理由的情況下,督學處代表方得負責有關其本身擔任授課學生的考試。

    第九十一條——典試委員會的組織係經督學處建議而由教育廳長核准,督學處為此目的得聽取學校當局的意見。

    第九十二條——已報名而就讀的學生,於認定有資格而經建議後,方得參加升級及結業試。

    第九十三條——有關建議書係由在舉行升級或結業試的年級擔任授課的教師所編製,或倘因故而具有充分理由不能編製時,則由校長執行。

    第九十四條——每年截至四月十五日校長應將可能參加升級或結業試學生人數表送交督學處。

    第九十五條——確定建議書應於五月一日前以正副本共兩份送交督學處。

    第九十六條——製定每一級有關被建議學生名表,應按班別以姓名之葡文字母為次序,至於姓名需用譯音者,則在旁邊的專欄內註明有關中文字及註冊編號。

    第九十七條——確定建議書一經送出後,倘有學生轉學時,有關轉校文件內須載明該生是否已被建議參加升級及結業試。

    第九十八條——例外地及透過具有充分理由而獲得學校當局同意建議時,所有其智慧能晉級的學生得在第二學期參加升級試。

    第七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3/82/M號法令

    第八章

    教務人員

    第一節

    等級及填補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葡小學教育之教務人員,組織其本身的團體,該團體按教育的需要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葡學校葡文教員,應持有任何官立小學師範學校畢業文憑,同時須取得識中文最少須懂廣州語之證明書,而係由華務廳發給者。

    第一百三十五條——葡文教員空缺的填補,將以審查文件方式並遵照官立小學教育之教員規則辦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中文教員應持有任何中文師範學校畢業文憑,但進入上述團體的次第,將經教育廳長建議由總督委任典試委員會進行公開考試而決定。*

    2.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78/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79/M號法令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一、上述考試將設口試及筆試,筆試包括:

    a 教學法論文,字數由典試委員會決定:

    b 中國文學一般常識;

    c 數學及自然科學常識;

    d 閱改學生作文(採用現代標點符號)。

    二、美術教師職缺應考人除識中文最少須能講廣州話之外,須係小學師範或美術學校畢業。對於勞作教師職缺,應考人須係小學師範或中等工業專科畢業(助理化學師及助理藥劑師訓練班除外)。無論前者或後者,應以實習方式作美術或勞作考試,有關之有資格典試委員係經教育廳長建議由總督委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上述團體之中文教師服務滿兩年倘續任時,應進行簡單認識葡文的考試,而由華務廳發給證明書。

    第一百三十九條——倘上述團體之教員不足應付教務時,得雇用臨時教員補充。

    第一百四十條——葡文臨時教員最少須具中學畢業或同等程度,以及須識中文最少須能講廣州話,而由華務廳發給證明書,並以審查文件方式招考者。

    第一百四十一條——招考葡文臨時教員的優先取錄條件,依下列次序辦理:

    一、職業成績最高者;該項成績係以應考人之師範畢業試積分,與在官立小學良好服務的兩年、五年、九年、十四年及二十年不等之積分最高為五分之和。

    二、服務年資最久,不計職業成績。

    三、除一般中學程度外,學歷最高者;但學歷相同時按成績高低為序。

    四、成績相同時則以服務於官立小學年資較久者優先,但其年資報告須中者方可。

    第一百四十二條——每年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為接受應徵確定或臨時服務教員申請書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一、應徵填補中文臨時教員空缺者最少應具中文中學程度,並進行臨時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由督學或其合法代表人主持,並由教育廳長指定成員而組成。考試項目,係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抽籤方式抽出一課文作實習授課。

    二、按照一般法例之規定,上款考試之有效期為兩年。

    第一百四十四條——臨時服務教員,係根據工作急需之理由而委任者,並由開始工作之日起受薪。有關委任程序於六十天內辦妥,逾期停止受薪及取銷委任,但具有為總督接納的理由則例外。

    第一百四十五條——臨時教務人員的委任,原為一個學年度者,但倘有關情況持續,同時被委任者對工作適宜時,得根據總督的批示續任,毋需辦理其他手續。

    第一百四十六條——在同一批示內,得包括超過一名臨時教務人員的委任或續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中文臨時教員連續服務滿兩個學年而職業成績為中或相等者:又或服務年資較短但經參予第一百四十三條所指特別考試者,得予續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臨時服務的教員,倘無特別理由而在開學後放棄職務者,於續後的兩個學年內不得在中葡學校任教。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一、倘無最低限度為體專畢業之應考人時,體育教員之空缺,以實習方式填補,有關典試委員會由督學或其合法代表人、官立小學及中學體育教員各一人,以及體育委員會代表一人而組成,該代表以教員為佳,即使私立學校者亦然。

    二、此項考試應考人之資格,最低限度須係官立中學畢業或同等學歷。

    第一百五十條——臨時勞作教員空缺之填補,應考者須係中等工業班畢業,並進行臨時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由督學或合法代表人主持,並最少須有葡文中學勞作教員一名而組成。

    第一百五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0/82/M號法令

    第二節

    分配及調動

    第一百五十二條——雖然在可能範圍內考慮私人方便,但教員係按工作需要派在各中葡學校服務者。

    第三節

    教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中葡小學教員享有一般法例賦予公務員的權利,同時履行應有的義務及遵守本章程所載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中葡小學教員,不得派出擔任非教學的職務,但臨時派往督學處、教育廳或法例規定的其他情況則例外。

    第一百五十五條——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所指一般義務外,中葡小學教員,尤須遵守下列各點:

    a 盡力協助提高學校的地位與聲譽,維持校內秩序、物料保養及清潔;

    b 教導屬其負責的學生;

    c 少息時照顧學生,離開學校時帶領他門;

    d 輔導學生盡量適應學校及社會環境,啟發其智能,使之成為社會有用之材;

    e 對於患病或健康有疑問的學生,敦促其接受校醫檢查;

    f 協助發展學校,對學校的設備及美化、購置用品及改進校務,加以關懷;

    g 盡量與學生家長保持連絡,對於學校生活及學生福利有關的事務,給予他們合作,同時請求他們合作;

    h 依時到校及做妥有關工作後方可離校,並應做妥學校之登記工作;

    i 辦理及經常做妥每週授課登記工作;

    j 填寫學生成績表;

    l 以本身在學校內外的行動,及利用同事、學生及學生家長之間的關係,促進中、葡社會的緊密關係;

    m 協助促進本校與其他中葡小學的緊密關係;

    n 出席校內舉行或學校參予的所有慶祝及紀念儀式或其他盛大慶典:

    o 當校長邀請時,協助進行課外活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上課時間,教員不應進行與教育及教導學生無關的工作,以及不應離開學生和接納與工作無關者的造訪。

    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葡小學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受因教育其學生的其他任何報酬,否則將受紀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八條——教員的教育工作品評,由學校當局經聽取督學處之意見後按照其他官立學校之辦法辦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所有屬於團體或臨時服務的教員,其履歷檔案須存於教育廳,並經常使之適應實況。

    第一百六十條——教員履歷表,每年由有關教員填寫一次,並於一星期內交還。

    第四節

    學校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一、每一學校設校長一人,倘學生人數超過二百名時,設一副校長協助工作。校長及副校長之職由總督根據教育廳的建議,並聽取校務委員會之意見,以及獲得督學處之良好意見而委任者;校長及副校長有權領取法定津貼。

    二、校長須懂葡文及中文(最低限度識講廣州話),後者由華務廳發給證明書。

    三、原則上一款所指其中一名領導人應擔任葡文教師,另一擔任中文教師。

    第一百六十二條——校長之任期為三年,倘任滿後督學處經聽取校務委員會之意見後,不建議另一校長時,得續期連任,但該校長不願續任則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條——倘學生人數超過二百名時,校長得免擔任教師之職。

    第一百六十四條——上款所指之豁免授課,不實施於不超過三十天代校長之情況。

    第一百六十五條——校長之職權:

    a 對職務上及官式行動上代表學校;

    b 遵守及使遵守法例、章程及上級規定;

    c 主持校務委員會,並將有關師生所作的內部決定,送交該委員會加擬意見;

    d 發佈經由校務委員會認可之有關一般權利的工作命令;

    e 將所有超越校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或其他不規則情事向上級報告;

    f 注意保存學校所有設備並負有關責任;

    g 盡量設法促進學校與學生家庭間的關係;

    h 為學校各種紀錄冊繕具啟用及結束語;

    i 學校未設辦事處時,管理有關檔案;

    j 最遲於每月十日將上月份職員缺席表送交教育廳;

    l 透過教育廳申領學校日常用品;

    m 學校未設辦事處時,保存來往文件登記冊。截至八月十五日將學校上學年情況向教育廳提交簡短報告,該報告內除其他應載內容外,須特別指出如下各點;學校建築物及其附屬物;課室;學校人員;學生;時間表;授課情況;勤懇及守時;校規;委員會會議;課程的遵守;教學協調;升級試;教育效果;學生觀摩及旅行;學校展覽會及慶典;學校所設獎賞;參予紀念儀式及有教育性的慶祝會;結論。

    第一百六十六條——副校長之職權:

    a 當校長缺席、因故不在場或他往時,代替其職務;

    b 當校長邀請時協助其工作;

    c 領導學校行政委員會的工作;

    d 與校長緊密合作,以便達成第一百六十五條b、f、g、h、i及l項所指之目的;

    e 尤其按照本章程之規定,以及校長與校務委員會之補充指示,負責學校之秩序與紀律;

    f 查察設備及物品的不完善,並將之通知學校當局及行政委員會。

    第五節

    校務委員會

    第一百六十七條——學校委員會由在職之各等級教員而組成,硬性規定每月開會一次,並於校長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

    第一百六十八條——校務委員會的職權:

    a 制定學校內部章程;

    b 對校長及祕書的選出提出意見;

    c 提議或建議修改教務方案、教育課程及規則,以期改善教育或行政效果;

    d 對編定時間表發表意見,給予校長所需之合作;

    e 裁定違紀律事件;

    f 對於擾亂校規的學生,決定是否接納其報名發表意見;

    g 選擇每學年所採用的課本;

    h 對教育廳透過其專有機構提出應予考慮的事情發表意見。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一、校務委員會祕書由教員兩人擔任,係由學校人員團體內選出者,其中一人必須係中文教師,另一為葡文教師。

    二、校務委員會祕書同時成為學校祕書,並可領取法定津貼。

    三、倘學生不超過二百名時,只設一名祕書,而係與校長不同語言之教師中選出者,在此情況,由校長繕寫會議錄。

    第一百七十條——學校祕書的義務:

    a 對校務委員會及所有屬於學校進行的會議繕寫會議錄;

    b 保存並及時辦妥上述會議錄;

    c 參予學校行政委員;

    d 編制在學校發生的紀律事件有關檔案;

    e 領導祕書處的工作;

    f 在不超過二百名學生的學校,倘校長缺席、因故

    不在場或他往時,代替其職務。

    第一百七十一條——倘就讀學生人數連續兩學年均達至二百名或以上時,將設立辦事處,以便協助校長辦理辦公室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一、辦事處設有一及二等書記兼打字員各一名;

    二、倘就讀學生人數連續兩學年均超過四百名時,得開設三等文員一缺為辦事處主任;

    三、辦事處人員應識中文,最低限度須識講廣州話。

    第一百七十三條——辦事處人員的職權:

    a 辦理學校內外文書工作;

    b 辦理學校全體在職人員的薪酬表;

    c 依照督學處及學校當局指示,設置學生檔案卡片;

    d 查閱教員的履歷記錄及使彼等明白填寫辦法;

    e 整理學校檔案室;

    f 登記所有來往文件;

    g 整理學校所有公物登記冊,並保持其符合實況。

    第六節

    行政委員會

    第一百七十四條——每一學校設一行政委員會,當學生人數不足二百名時,由校長、祕書及校長所指定之一名教師而組成;倘學生超過二百名時,則由校長、副校長、各祕書及倘有辦事處時連同該處一名職員而組成。

    二、學校祕書有責任擔任行政委員會財務之職;但有兩名祕書時則由校長指定其中一名擔任。

    第一百七十五條——行政委員會之職務:

    a 管理所有非固定性給予學校的基金;

    b 使學校所有物品及家具的清單經常保持適應實況,以及每年制定帳目表;

    c 每年制定學校欠缺物品或設備的明細表,並向教育廳提出需購置的物品或需進行的工程;

    d 進行有關工作,以便提供對要求改善所需負擔之資料;

    e 對教育廳所作物品的購置及學校的裝修等建議,提供意見;

    f 於聽取校務委員會之意見後,作出適應之安排,以便提高學校的教育條件。

    第九章

    低級人員

    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葡學校低級人員團體一般組織如下:

    學生人數達至五十名時——什役一名。

    學生人數達至一百名時——庶務員及什役各一名。

    學生人數達至一百至二百之間——庶務員一名及什役兩名。

    學生人數達至二百至四百之間——庶務員兩名及什役四名。

    學生人數超過四百名時——庶務員四名及什役六名。

    第一百七十七條——庶務員的特別職務:

    a 當學生在校內及附近尤其進出課室及少息時,協助彼等維持良好秩序與紀律;

    b 注意校內清潔,保存及佈置校內的傢私及用具;

    c 應校長或教員之請執行辦事處的工作,以及其他協助學校的工作;

    d 上課前十五分鐘到達學校;

    e 只限在下課後及校內已無學生時方得離開學校;

    f 上課時間留在校內,只限因學校的工作或其他必需理由方得離開學校。

    第一百七十八條——什役的特別職務:

    a 執行清潔工作,布置及搬運校內用具;

    b 對校內天井、走廊、課室及其他設備經常保持清潔;

    c 保持校舍及露天地方的清潔;

    d 派送學校文件。

    第十章

    最後及暫行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一、報名就讀中葡學校小學預備班的學生,其年齡最低限度須在報名當年直至八月三十一日係滿五歲者方可;至於就讀續後各年級者,則再加上有關年級的級別數字為年齡限制。

    二、報名就讀任何年級的學生,其最高年齡由校長經聽取有關年級教師的意見後,以個別情況訂定之;但須考慮該等學生對學校生活的適應,以及倘認為其可能會擾亂任何年級及學校生活者,得拒絕其報名。

    三、就讀中葡學校的學生年齡限制為:直至有關學年度結束時滿十六歲。

    第一百八十條——在一九七六——一九七七學年度經報名就讀何東爵士學校二年級及續後各年級的學生,免受本章程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頒布本條例後之下一學年度,將調整葡文及中文班的教育課程及使之適應實況。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一、中葡學校的教師團體,係附屬本章程之表內載明者。

    二、何東爵士學校的確定委任教師及公務員,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只由平政院銓敘,按照總督批示轉入附表所指有關職務。

    第一百八十三條——所有未經本章程載明事宜,將由教育廳經聽取學校當局及督學處之意見後,報呈總督批示解決之。


    中葡學校小學團體

    第一百八十二條所指附表

    名稱 字級 人數
    編制訂定 撥款填補

    教師團體

         
    法定團體人員:      
    葡文教師 M,N,O, (a) 11 10
    中文教師 M,N,O, (a) 13 11
    合約人員:      
    體育教師 M,O,P, 2 1
    合約人員:      
    一等書記兼打字 S 1 1
    二等書記兼打字 T 1 1

    總務團體

         
    合約人員:      
    四等助理員 X 5 4
    日薪人員:      
    一等及二等什役 Z′, Z〞(b) 7 7

    (a) M,N及O級分別為服務超過二十年、十年及不足十年者(31/7/56第40709號國令)。

    (b) 什役之一或二等係按法律所定之服務年資而定者(4/12/71第1861號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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