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9

刊登日期:

2009.10.7

版數:

12303

  • 將若干權力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2010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2010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8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9

    刊登日期:

    2009.10.7

    版數:

    12303

    • 將若干權力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2010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2010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8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9

    刊登日期:

    2009.10.7

    版數:

    12303-12304

    • 續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二十七)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周錦輝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8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9

    刊登日期:

    2009.10.7

    版數:

    12304

    • 委任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兩名成員。
    被廢止 :
  • 第6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9/2008號行政法規 - 訂定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8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8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浩瀚替代Fernando Plácido Carion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二、委任Firmino Ângelo Machado de Mendonça替代何浩瀚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一職。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9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9

    刊登日期:

    2009.10.7

    版數:

    12304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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