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8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9

版數:

15038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2010年《澳門旅遊》雙月刊——雙語版(中文及英文)的編輯和版面設計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擬構——多媒體傳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10年《澳門旅遊》雙月刊——雙語版(中文及英文)的編輯和版面設計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8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9

    版數:

    15038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2010年《旅遊快訊》月刊——中文版及英文版的編輯和版面設計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銳圖書服務中心簽訂提供2010年《旅遊快訊》月刊——中文版及英文版的編輯和版面設計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8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9

    版數:

    15039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關於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關於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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