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9

版數:

1504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方圓廣場大樓之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方圓廣場大樓之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6/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9

    版數:

    1504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南光行人天橋更換兩台扶手電梯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簽署《南光行人天橋更換兩台扶手電梯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7/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9

    版數:

    1504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