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25

  • 續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及監察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岑錦燊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高舒婷、白文浩、容光亮及梁少峰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25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提供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觀點顧問公司簽署有關提供顧問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25-4126

    • 委任三名人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基金會的職務。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程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下列人員擔任澳門基金會職務,為期一年:

    (一)郭華成;

    (二)高展鴻;

    (三)張淑婷。

    二、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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