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7/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0

刊登日期:

2010.5.12

版數:

5256-5266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路?城),在路?連貫公路東面,稱為5地段、6地段和熱帶公園的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路氹城),在路氹連貫公路東面,稱為5地段、6地段和熱帶公園,面積150,134平方米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綜合性酒店、一幢公寓式酒店及一個會議展覽中心。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57.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3/2009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及
    丙方——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鑑於:

    一、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行政辦公室二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702 SO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次承批人,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政府遞交「路氹城中央範圍利用計劃」。

    二、上述計劃是納入次承批人制定的策略內。有關策略是在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建設和發展一個集娛樂、博彩及商務旅遊於一身的中心,其不僅具有質量,且有完善的城市規劃,並有能力與東南亞其他國家和地區將來同類型的投資項目進行競爭;該策略亦為吸引潛在投資者進軍服務業和在酒店住宿供應方面,興建足夠的合適建築物。

    三、在提交該計劃後,上述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一日申請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5地段、6地段和熱帶公園土地,用作分階段興建酒店、娛樂場、商業區、休憩區、會議展覽中心、停車場和有條件及/或限制公眾進入的園林區(非建築區),並為此附上該計劃的初研方案。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設發展辦公室、民航局和旅遊局在分析該初研方案之後,普遍發出贊同意見,但提出一些建議和在技術方面須遵守的條件,主要是關於土地邊界、基礎設施、進出通道、海拔高度和確保航空安全的條件。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根據上述的技術意見,通知申請公司該初研方案具備可行性條件。該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提交一份建築設計草案,對初研方案的總建築面積作出一些修改,而在用途方面加入了公寓式酒店。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該建築設計草案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行政當局有權限實體將來發出的意見。

    六、該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遞交了建築設計計劃,根據該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以有條件核准。

    七、在該批示之後,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提交了更新的建築設計計劃。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旅遊局和消防局發出的意見。

    八、其時已發出鑽探、挖掘和平整、加固泥土、鞏固地基和底板,以及打地基工程准照。

    九、在批給程序方面,已編製一份合同擬本初稿,但因要待承批人提交新的建築設計計劃,故沒有繼續餘下的程序。

    十、上述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另一修改建築設計計劃,其內對原定用途的建築面積作出重大改動。

    十一、經徵詢各有權限實體的技術意見後,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十二、由於已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發出該綜合性酒店上部結構的建築工程准照,所以工程繼續進行。

    十三、該建築工程於二零零八年九月突然暫停,原因是申請公司由於全球經濟金融危機,出現財政困難。

    十四、在這段期間,申請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提交一份申請書,申請批准在批給程序中,由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行政辦公室二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3490 SO號的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代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而後者是前者的大股東。

    十五、上述公司提出申請的理由是,由於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規定,且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承批人身分與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轉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亦重申,後者不得從事其他非經營娛樂場和博彩區的活動,因為公司唯一所營事業是開設、經營和管理該項業務,同時,該合同第三十九條還規定,必須作出的投資得由其企業集團的實體間接執行。

    十六、此外,基於該項目的規模及有關發展將分不同階段進行,故由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執行有關計劃可對該計劃進行合理管理,並適當地控制成本和不令計劃的管理變得太複雜。

    十七、該等申請公司還表明,未來設置於將建成項目內的博彩設施,將由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十八、鑑於申請公司提出的利用計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具重要性,因為它將會在路氹城區興建一個高質素的娛樂博彩中心,該中心能與東南亞國家將來落成的其他同類型項目進行競爭;且鑑於行政當局已批准開展有關建築工程及申請公司投資於該等工程的金額,而該投資由其本身的資金作出,因為至今仍不可以用批給衍生的權利進行抵押;還考慮到申請公司對恢復工程的決心及該工程亦將會為建築業創造職位,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對申請批給和申請更換批給程序中的一方,發出贊同意見,並訂定批給須遵守的條件。

    十九、透過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行政長官已同意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建議。

    二十、於是將合同擬本寄交申請公司。該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明確接納該擬本。

    二十一、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要求,申請公司於九月二十五日提交一份該發展項目的經濟及財務可行性研究。按照該研究對有關項目發出的意見,結論是其淨現值為正值,這表示該計劃具積極效益。

    二十二、批給標的土地的總面積為150,13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和“C”定界及標示,其面積分別為52,779平方米、52,779平方米、26,826平方米、14,150平方米和3,600平方米。

    二十三、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B1”和“B2”標示,總面積為44,576平方米的地塊為熱帶公園,將來必須讓公眾自由進出,並由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負責管理、營運和保養。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是位於熱帶公園下面,海拔高度低於9.8米,稱為VU4.2公共街道的其中一段,設為公共地役。

    二十四、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二十五、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十六、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等公司透過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遞交由胡順謙,已婚,中國出生,中國籍,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行政辦公室二樓,以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以及於同一日遞交由Luís Mesquita de Melo,已婚,葡國出生,葡國籍,職業住址同上,以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董事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等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二十七、合同第九條款1)項所指的該期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發出的第2009-77-903281-1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86711),其副本已存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東面,稱為地段5、地段6和熱帶公園,面積150,134(拾伍萬零壹佰叁拾肆)平方米,價值為$1,870,402,962.00(澳門幣拾捌億柒仟零肆拾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整),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及“C”定界及標示的土地批給乙方。

    2. 總面積為150,134(拾伍萬零壹佰叁拾肆)平方米,標示於上述地籍圖的批出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綜合性酒店(包括博彩區、商業區、餐飲區、劇院及休閒娛樂區)、公寓式酒店及會議展覽中心,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包括博彩區、商業區、餐飲區、劇院、休閒娛樂區和其他支援區的最高為五星級的酒店 890,336平方米;
    2)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92,964平方米;
    3)會議展覽中心 48,685平方米;
    4)停車場 86,059平方米;
    5)室外範圍 77,594平方米。

    2. 由丙方負責綜合性酒店內整個博彩區的管理和營運。

    3. 土地的利用須遵守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2008A044號街道準線圖。

    4.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B1”及“B2”標示,面積44,576(肆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平方米,作為熱帶公園的地塊,將來須讓公眾自由進出,並由乙方負責管理、營運及維修。

    5.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是位於熱帶公園下面,海拔高度低於9.8米稱為VU4.2公共街道其中一段,設為公共地役,用作公共街道。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48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獲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租金

    1.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平方米批出土地須繳付的年租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4,504,02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肆仟零貳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乙方繳付的年租改為$16,872,880.00(澳門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整),當中按以下各用途的建築面積及相關的租金單價計算:

    1)最高為五星級的酒店:  
    890,33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13,355,040.00;
    2)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92,964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1,394,460.00;
    3)會議展覽中心:  
    48,685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486,850.00;
    4)停車場:
    86,05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860,590.00;
    5)室外範圍:  
    77,59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775,940.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七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4,504,02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肆仟零貳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有關年租的數值調整。

    3. 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財政局退還。

    第八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2008A044號街道準線圖的規定,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1”及“D2”標示的地塊上建造綠化區和行人道。

    2)根據上述街道準線圖的規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標示的地塊上進行擴闊行車道、建造綠化區和行人道工程,以及在地面下安裝所須的基礎設施和在批給期內對公共排污渠進行保養。

    2. 乙方負責編製執行以上數款所述工程的所有圖則,並把該等圖則呈交甲方核准。

    3. 乙方保證在土地批給期內對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興建工程的材料及設備,負責保養及維修。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為$1,870,402,962.00(澳門幣拾捌億柒仟零肆拾萬零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當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交回接受本合同條件的聲明書時,繳付$700,000,000.00(澳門幣柒億元整);

    2)餘款$1,170,402,962.00(澳門幣拾壹億柒仟零肆拾萬零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7(柒)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184,333,117.00(澳門幣壹億捌仟肆佰叁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1. 僅在提交已全數繳付第九條款訂定的各期溢價金的證明和已履行第八條款第1款及第2款訂定的全部義務後,方發出最後的使用准照。

    2. 倘符合技術和安全條件,以及法律規定,並且全數繳付第九條款訂定的各期已到期的溢價金後,完成的綜合性建築物部分可獲發出局部使用准照。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鑑於批給的性質,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八條款和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4)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十條款訂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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