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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23

  • 命令公佈《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在佛得角共和國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佛得角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相關法規 :
  •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 第14/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送交保管實體的通知書中、英文文本的有用部分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第17/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在佛得角共和國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佛得角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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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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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在佛得角共和國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佛得角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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