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0

刊登日期:

2010.7.19

版數:

546

  • 訂立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訂立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590,800.00(澳門幣叁仟零伍拾玖萬零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6,000,000.00
    2011年 $ 10,965,000.00
    2012年 $ 9,875,000.00
    2013年 $ 3,750,8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44.085.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0

    刊登日期:

    2010.7.19

    版數:

    546-547

    • 發行並流通以“世界遺產——崗頂前地”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世界遺產–崗頂前地」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1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0

    刊登日期:

    2010.7.19

    版數:

    547-548

    • 核准醫療券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5/2010號行政法規 - 二零一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
  •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0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

    二、根據第15/2010號行政法規《二零一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簽署移轉聲明書和將之交予被背書人。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確認。

    四、如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

    五、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送交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六、衛生局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前就醫療券作出結算。

    七、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八、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九、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附件

    醫療券的式樣

    正面

    背面

    尺寸:210毫米 x 59毫米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