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0

刊登日期:

2010.10.6

版數:

11124

  •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基金會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譚嘉華擔任澳門基金會職務,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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