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6/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3

版數:

14579-145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7/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3

    版數:

    145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訂立《延長有關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延長有關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8/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3

    版數:

    145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氹仔排角新雨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署《氹仔排角新雨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51/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3

    版數:

    14581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2/2010號行政法規 -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琳琳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附件

    委任朱琳琳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朱琳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一職。

    學歷:

    —— 澳門大學葡文法學士;
    —— 澳門大學葡文法學碩士。

    專業簡歷:

    —— 1996年至2000年 在法律翻譯辦公室擔任翻譯職務;
    —— 2000年至2006年 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課程兼職訪問講師;
    —— 2000年至2003年 律師及實習律師;
    —— 2003年至2005年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2005年4月至今 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

    法規:

    第52/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3

    版數:

    14582-14583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2/2010號行政法規 -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軒志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附件

    委任陳軒志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軒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大學經濟法碩士。

    專業簡歷:

    ——1985年 進入公職;
    ——1988年至1999年 在華務司、保安政務司辦公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行政暨公職司、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等部門任職翻譯員;
    ——2000年至2001年 在廉政公署任職高級調查主任;
    ——2001年至2005年 在廉政公署任職總調查主任(等同廳長);
    ——2005年至2009年 在法律改革辦公室從事法規草擬的職務;
    ——2009年至2010年 在廉政公署任職首席調查主任;
    ——2010年3月至今 在法律改革辦公室擔任副主任。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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