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53

  • 續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佩儀為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53

    • 續任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巢樹恆作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53-14754

    • 續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54-14755

    • 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秘書。
    相關法規 :
  • 第62/96/M號法令 - 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  
    相關類別 :
  • 統計諮詢委員會 - 統計暨普查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澳門大學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出入口商會 - 澳門酒店協會 -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 澳門金融學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楊名就

    .陳守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鄭渭茵

    .林浩然

    .朱妙麗

    .沈頌年

    .甘樂年

    (三)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候補代表陳國銓

    .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黃仁民,候補代表黃若禮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卓君,候補代表李棣華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馮家偉,候補代表沈偉倫

    .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鄧君發,候補代表梁錦康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António Pedro Sameiro,候補代表陳健文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區天興,候補代表李發權

    (四)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下列機構的委員:

    .澳門大學代表梁成安,候補代表丁燈

    .澳門金融學會代表葉啟明及符卓玲,候補代表分別為李德濂及蕭綺明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高展文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55-14756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  
    相關類別 :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本立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任期一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之薪俸。

    三、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委任理由如下:

    ──劉本立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國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專業簡歷:

    現任主要職務: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副主任
    ──二零零七年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五年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起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六年起擔任澳門經濟學會會長
    ──二零零七年起擔任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監事長
    ──二零一零年起擔任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秘書長

    曾任主要職務:

    ──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零年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議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