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7/2011

刊登日期:

2011.2.16

版數:

1346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八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爾維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塞爾維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相關法規 :
  • 第38/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訂之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19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第764/74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佈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764/74號命令 - 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 第4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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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法務局 - 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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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約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八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爾維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塞爾維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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