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1

刊登日期:

2011.3.23

版數:

331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訂立《重鋪松山跑步徑瀝青路面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重鋪松山跑步徑瀝青路面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11/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1

    刊登日期:

    2011.3.23

    版數:

    331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訂立《氹仔埃武拉街與南京街下水道改善及行人道美化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黎培璧建築商訂立《氹仔埃武拉街與南京街下水道改善及行人道美化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12/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1

    刊登日期:

    2011.3.23

    版數:

    331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Oracle資料庫支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導航(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Oracle資料庫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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