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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2011號法律

公報編號:

13/2011

刊登日期:

2011.3.28

版數:

1060-1062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被廢止 :
  • 第7/2012號法律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廢止 :
  • 第1/2008號法律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9號法律 -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4/2010號法律 - 201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7/2012號法律 廢止

    第3/2011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對薪俸點100點的調整

    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6,200.00(澳門幣陸仟貳佰圓整)。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調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第三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財政局為支付本法律所產生的額外負擔而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四條

    預算的修改

    為承擔因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5-04-00-00-90「備用撥款」得追加金額$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圓整),從第14/2010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預算結餘中取出同等金額。

    第五條

    修改第14/2010號法律

    第14/2010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開支

    二零一一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57,970,470,5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玖億柒仟零肆拾柒萬零伍佰圓整)。

    第四條

    預算結餘及年度盈餘

    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預算結餘預計為$20,396,546,400.00(澳門幣貳佰零叁億玖仟陸佰伍拾肆萬陸仟肆佰圓整)。

    二、〔……〕

    三、〔……〕”

    第六條

    廢止

    廢止第1/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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