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1

刊登日期:

2011.3.30

版數:

3463

  • 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營運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華雄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之代表,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1

    刊登日期:

    2011.3.30

    版數:

    3463

    • 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相關類別 :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鄧應銓;代任人——陳浩和;

    蕭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郭趣歡;代任人——黃國潭;

    (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譚麗霞。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1

    刊登日期:

    2011.3.30

    版數:

    3463-3464

    • 將若干權力授予科技委員會一名委員,作為簽訂《科技合作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技委員會委員唐志堅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科技委員會與福建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廳簽署《科技合作協議》。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