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1

刊登日期:

2011.7.13

版數:

7439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相關法規 :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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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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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為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陳淦添;

    陸思媚;

    鄧志澧;

    歐陽湘;

    梁鎂堙;

    劉靄詩;

    劉翠山;

    仇治平;

    李偉成;

    白華藝;

    李雪雯;

    鄭凱鋒。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第四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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