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8/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1

刊登日期:

2011.8.24

版數:

952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全新IBMAS/400主機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聯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全新IBM AS/400主機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9/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1

    刊登日期:

    2011.8.24

    版數:

    952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重整黑沙環海邊馬路南澳花園休憩區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整黑沙環海邊馬路南澳花園休憩區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5/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1

    刊登日期:

    2011.8.24

    版數:

    9528-9530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儉儀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退休基金會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附件

    委任楊儉儀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楊儉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澳門科技大學綜合法碩士。

    高級公務員管理課程:

    ——國家行政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特區高級公務員公共決策研修班”;
    ——中國浦東幹部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高級公務員專題研修班”;
    ——國家行政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及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北京外交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新聞發言人培訓班”;
    ——行政暨公職局與新加坡民事服務學院合辦的“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專業簡歷:

    ——05/1987-07/1987: 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二等公關督導員;
    ——08/1987-04/1988: 二等公關督導員,任行政暨公職司司長秘書;
    ——05/1988-08/1989: 二等技術輔導員,任行政暨公職司司長秘書;
    ——09/1989-06/1990: 任中葡聯絡小組及土地小組葡方組長秘書;
    ——06/1990–06/1991: 過渡期事務政務司私人秘書;
    ——06/1991-06/1993: 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私人秘書;
    ——03/1994-06/1995: 澳門雲石有限公司行政協調員;
    ——10/1995-04/199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商業推廣廳技術員;
    ——04/1998-12/1998: 市政廳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
    ——01/1999-12/2001: 澳門臨時市政局市政機構輔助辦公室處長;
    ——01/2002-19/06/2002: 民政總署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20/06/2002至今: 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

    法規:

    第46/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1

    刊登日期:

    2011.8.24

    版數:

    9530-9531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3/94/M號法令 - 確定行政暨公職司新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若儀擔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行政暨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附件

    委任馮若儀擔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馮若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1989年 澳門東亞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1997年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中高級公務員培訓:

    ——國家行政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及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行政暨公職局與新加坡民事服務學院合辦的“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專業簡歷:

    ——1990年

    進入公職;

    ——1991年至1995年

    行政暨公職司民政廳及選舉技術輔助處高級技術員;

    ——1995年至1997年

    行政暨公職司選舉技術輔助處助理;

    ——1997年至2000年

    行政暨公職司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

    ——2000年至2009年

    行政暨公職局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代主任;

    ——2009年8月至今

    行政暨公職局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主任。

    ———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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