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5/2011

刊登日期:

2011.8.31

版數:

9687-9689

  • 命令公佈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以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以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上述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Note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21 October 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104/99號照會,內容如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確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着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

    英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時,享受兩國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訂的關於英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協議規定的相應的特權與豁免。名譽領事官員應享有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的有關特權與豁免。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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