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5/2011

刊登日期:

2011.8.31

版數:

9692-9694

  • 命令公佈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烏拉圭東岸共和國保留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照會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及其相應的中文譯本。

    根據上述協議,烏拉圭東岸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時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Nota de la República Oriental del Uruguay,

    el 29 de enero de 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照會

    “……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謹以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名義建議我們兩國政府就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烏拉圭東岸共和國保留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保留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總領事館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時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

    三、兩國政府將本着協商合作的精神,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其他適用的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友好地處理兩國間的領事事務。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覆照確認,本照會和閣下的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Not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l 29 de enero de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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