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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19

版數:

1857-1859

  •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內部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衛生局局長從該局醫生職程的醫生中指定其中三人組成。

    二、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決議指定委員會成員,並從他們當中選定主席。

    三、出席委員會會議或進行家訪的委員會成員,均得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十作為報酬。

    四、因適用本批示所引致的負擔由社會保障基金的本身預算承擔。

    五、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中的委員會內部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內部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運作規則。

    第二條

    職權

    委員會負責:

    (一)證明屬明顯早衰的情況;

    (二)證明殘疾狀況;

    (三)重新評估暫時性的殘疾。

    第三條

    運作

    一、委員會的會議由其主席召集。

    二、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如僅有兩名成員出席會議,則取決於一致票;決議須記錄於呈交委員會審議的醫療卷宗內。

    三、委員會的決議及對反對票的解釋性聲明均須有依據。

    四、委員會的決議是依據受益人的醫療卷宗內的資料及醫生的報告作出,委員會得決定進行任何補充檢查。

    五、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確保委員會運作上所需的行政支援。

    第四條

    家訪

    如受益人因患病或身體無能力而不能親臨召集地點並已適當地將之通知委員會,則須由一名委員會的成員在受益人住所或由受益人明確指出的地點對其進行觀察。

    第五條

    保密義務

    一、委員會成員對履行職務而知悉的資料或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保密義務延伸適用於協助委員會採取措施的部門及人士。

    法規:

    第26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19

    版數:

    1859-1860

    •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2,20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200,000.00
        總收入 2,2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5-02-0 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 150,000.00
    5-02-0 02-02-02-00-00 燃油及潤滑劑 460,0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5-02-0 02-02-07-00-99 其他 5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5-02-0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40,000.00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5-02-0 02-03-02-01-00 電費 50,000.00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5-02-0 02-03-02-02-01 水及氣體費 26,000.00
    5-02-0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24,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5-02-0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400,000.00
        總開支 2,200,000.00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其他成員:毛傲賢,黎錦權,吳王碧瑤,鄧世杰

    法規:

    第26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19

    版數:

    1861-1864

    • 核准及執行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25/2010號行政法規 - 大熊貓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及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250,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伍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4-00-00-00 財產之收益  
      04-03-00-00 利息——其他部門  
      04-03-01-00 銀行存款 10,000.00
      05-00-00-00 轉移  
      05-04-00-00 私立機構 400,000.00
      05-05-00-00 私人 600,000.00
      07-00-00-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08-00-00 雜項——公營部門  
      07-08-02-00 文化、體育及康樂 10,000.00
      07-08-06-00 印務及技術刊物 10,000.00
      07-10-00-00 雜項——其他部門  
      07-10-02-00 文化、體育及康樂 2,200,000.00
      07-10-06-00 印務及技術刊物 10,000.00
      08-00-00-00 其他經常收入  
      08-99-00-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10,000.00
        總收入 3,25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3-03-0 01-01-07-00-02 委員會成員 102,3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3-03-0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17,7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3-03-0 02-02-07-00-06 紀念品及獎品 80,000.00
    3-03-0 02-02-07-00-99 其他 2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3-03-0 02-03-04-00-01 不動產 10,000.00
    3-03-0 02-03-06-00-00 招待費 7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3-03-0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140,000.00
    3-03-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80,000.00
    3-03-0 02-03-07-00-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5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3-03-0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300,000.00
    3-03-0 02-03-08-00-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5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3-03-0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20,000.00
    3-03-0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00,000.00
    3-03-0 02-03-09-00-06 銀行手續費 5,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00 私立機構  
    3-03-0 04-02-00-00-02 社團及組織 1,460,000.00
    3-03-0 04-02-00-00-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20,000.00
      04-03-00-00-00 私人  
    3-03-0 04-03-00-00-01 企業 200,000.00
    3-03-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200,000.00
      04-04-00-00-00 外地  
    3-03-0 04-04-00-00-01 國際技術合作 300,000.00
    3-03-0 04-04-00-00-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1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3-00-00-00 返還  
    3-03-0 05-03-00-00-99 其他 5,000.00
      05-04-00-00-00 雜項  
    3-03-0 05-04-00-00-91 兌換差額 5,000.00
    3-03-0 05-04-00-00-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5,000.00
        總開支 3,250,000.00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委員:林紹源、鍾曉東

    法規:

    第2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19

    版數:

    1864-1865

    • 許可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建造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02,683,300.00(澳門幣貳億零貳佰陸拾捌萬叁仟叁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75,000,000.00
    2012年 $ 127,683,3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19

    版數:

    1865-1866

    • 許可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三區建造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6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三區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三區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97,238,000.00(澳門幣壹億玖仟柒佰貳拾叁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75,000,000.00
    2012年 $ 122,238,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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