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2

版數:

10916

  • 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第2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 第2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主席——韋海揚,及代任人鄧宇華;

    (二)委員——梁普宇,及代任人李振宇;

    (三)委員——梁蔭沖,及代任人陳振豪;

    (四)委員——李卓君,及代任人陳炳洪;

    (五)委員——馬志毅,及代任人陳偉;

    (六)委員——梁頌衍,及代任人孔憲成;

    (七)委員——譚立武,及代任人黃承發。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2

    版數:

    10916-10917

    • 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第27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山禮度,及代任人李鑄新;

    (二)正選委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及代任人姚思陽;

    (三)正選委員——李少容,及代任人方少琼;

    (四)正選委員——徐秀玲,及代任人陸麗芬。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2

    版數:

    10917

    • 續任若干名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  
    相關類別 :
  • 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 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 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陸萬海代表;

    (三) 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 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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