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9

版數:

11101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提供“2011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大學簽署有關提供「2011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9

    版數:

    11101

    • 將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博彩 -
  •  
    私營機構 :
  •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9

    版數:

    11101-11102

    • 將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張佩儀擔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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