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9/201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8/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8

版數:

2750

  • 修改商業登記手續費表。
相關法規 :
  • 第522/99/M號訓令 - 核准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
  •  
    相關類別 :
  • 登記及公證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商業登記手續費表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522/99/M號訓令核准的商業登記手續費表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不引致資本增加的法人商業企業主章程修改的登記:

    a)資本不超過澳門幣100,000.00元者 澳門幣50.00元
    b)資本超過澳門幣100,000.00元者 澳門幣100.00元

    第十二條

    一、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設立行為的登記,則登錄事實的金額為有關資本金額。

    二、如登記事實僅屬資本的增加,應按所增加的資本金額計算手續費。

    三、如增加資本外尚有設立行為或章程的任何條款的修改,應按所增加的資本金額計算手續費,另加澳門幣100.00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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