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0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19

版數:

2850

  • 承認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就空運企業存在稅務互惠待遇。
相關法規 :
  •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經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九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承認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就空運企業存在稅務互惠待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19

    版數:

    2850-2853

    • 核准根據經第36/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簽發的證件新式樣。
    廢止 :
  • 第6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居住或派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及領事人員使用的證件的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20/2000號行政法規 - 對居住或派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且享有外交人員地位的外交及領事人員,發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廢止一月八日第4/96/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根據經第36/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簽發的證件新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二、證件載有以下資料:

    (一)持證人姓名;

    (二)持證人樣貌;

    (三)派遣國或同等實體;

    (四)類別;

    (五)編號;

    (六)性別,分別以代表男性的字母“M”或代表女性的字母“F”登載;

    (七)出生日期;

    (八)簽發日期;

    (九)持證人簽名;

    (十)有效日期;

    (十一)光學閱讀代碼。

    三、廢止第6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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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領事官員證件

    外交代表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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