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更換跳水板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更換跳水板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2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空調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空調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0-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位於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平台)三樓336至337號店舖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德中心有限公司”簽訂位於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平台)三樓336至337號店舖的租賃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局網站提供二零一二年度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網站提供二零一二年度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渠道疏通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澳門博物館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鏞記行通訊器材工程”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中央圖書館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2-2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演藝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12

    刊登日期:

    2012.1.4

    版數:

    2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