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2

刊登日期:

2012.1.18

版數:

340

  • 委任一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廢止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及四月十二日第15/9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António Fernandes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2

    刊登日期:

    2012.1.18

    版數:

    340

    • 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廢止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及四月十二日第15/9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一)徐達明;
    (二)鍾國榮;
    (三)李家鴻;
    (四)José António Carixas Silveirinha;
    (五)藍鏵纓;
    (六)林婉妹;
    (七)梁少培;
    (八)馬有恆;
    (九)吳聯盟;
    (十)阮愛武。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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