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4-1155

  •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4/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作為與菲濟群島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關於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5/2012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斐濟群島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菲濟群島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關於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5-1156

    •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9,5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629,5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幗婷(職務主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6/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6

    • 撥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70,6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零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570,6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零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7/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6-1157

    • 撥予經濟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3,000.00(澳門幣貳拾 叁萬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233,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慧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7-1158

    •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000.00(澳門幣 叁萬叁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33,000.00(澳門幣叁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余雅詩;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寶珊。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9/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8

    •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7,500.00(澳門幣 叁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357,500.00(澳門幣叁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副警長譚景華;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0/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8-1159

    •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75,5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75,5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家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徐穎琳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古夢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淑儀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嘉俊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59-1160

    • 撥予文化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8,900.00(澳門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08,900.00(澳門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尹兆莊;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láudia Anok;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2/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0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姍桃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給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0-1161

    • 撥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7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新聞局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2,000.00(澳門幣 叁拾肆萬貳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342,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雪貞;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4/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1-1162

    • 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2,600.00(澳門幣 叁拾萬貳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金額為$302,600.00(澳門幣叁拾萬貳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陳軒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曹錦俊或公法草擬處處長林偉倫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Maria Elizabeth Sou,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伍珊珊或一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2

    • 撥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阮紹祖;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6/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2-1163

    •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8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更改勞工事務局的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13,4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 叁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613,4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叁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7/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3-1164

    •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9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266,9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4

    •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5,813.00(澳門幣 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55,813.00(澳門幣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副主任劉偉明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Adelino Augusto de Souz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毅豐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9/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4-1165

    •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6,000.00(澳門幣壹拾 叁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36,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潘樹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郭鳳美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余麗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員林慧儀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0/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5-1166

    • 撥予澳門監獄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87/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更改澳門監獄的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000.00(澳門幣貳萬貳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22,000.00(澳門幣貳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梁淑女。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6

    •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6,500.00(澳門幣柒拾 叁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36,500.00(澳門幣柒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2/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66-1167

    •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4,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4,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漢平;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一等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一等地形測量員郭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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