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01

  • 將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榮勝擔任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01-3702

    • 續任多名及委任兩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及將秘書長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 第5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委任兩名成員,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的秘書長。
  • 第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多名及委任兩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及將秘書長的委任續期。
  • 第5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駱偉建,副主席;

    黃顯輝,副主席;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Frederico Rato(陶智豪);

    許昌;

    楊允中;

    唐曉晴;

    趙國強;

    簡家驄;

    沈振耀。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陳軒志。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規定的社會人士:

    宋敏莉;

    司徒民義。

    三、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予以續期。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及秘書長的任期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