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7/2012號法律

公報編號:

17/2012

刊登日期:

2012.4.27

版數:

438-439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被廢止 :
  • 第6/2013號法律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廢止 :
  • 第3/2011號法律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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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6/2013號法律 廢止

    第7/2012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對薪俸點100點的調整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圓整)。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調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第三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僅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本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12章的「備用撥款」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第3/2011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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