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2

刊登日期:

2012.5.9

版數:

5433

  • 將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2

    刊登日期:

    2012.5.9

    版數:

    5433

    • 將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二十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2

    刊登日期:

    2012.5.9

    版數:

    5433-5434

    • 續任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8/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規章——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5/83/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吳麗燕;

    (二)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周美玲;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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