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77-1078

  • 替換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內的M/3式表格。
被廢止 :
  • 第5/2024號法律 - 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
  •  
    相關法規 :
  • 第6/2011號法律 - 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 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繳納憑單表格。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房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024號法律 廢止

    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1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內的M/3式表格,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替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79

    • 發行並流通以“蛇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蛇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五元 2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79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
    已更改 :
  • 第6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第43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4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金額為$2,877,01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零壹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80

    • 許可訂立執行“氹仔嘉路士米耶馬路郵政分局擴建及更改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匯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嘉路士米耶馬路郵政分局擴建及更改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匯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嘉路士米耶馬路郵政分局擴建及更改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911,901.30(澳門幣陸佰玖拾壹萬壹仟玖佰零壹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455,950.65
    2013年 $ 3,455,950.65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郵政局投資預算內「第422號 – 樓宇及其他建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郵政局投資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80-1081

    • 許可訂立提供“ 屋宇漏水檢測 ”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99,360.00(澳門幣叁佰玖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333,120.00
    2013年 $ 2,666,24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81-1082

    • 許可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137,400.60(澳門幣貳仟壹佰壹拾叁萬柒仟肆佰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440,362.50
    2013年 $ 5,284,350.00
    2014年 $ 5,284,350.00
    2015年 $ 5,284,350.00
    2016年 $ 4,843,988.1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50.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82

    • 許可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B建造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5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3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B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B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4,860,000.00(澳門幣叁仟肆佰捌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4,000,000.00
    2013年 $ 20,86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7、次項目8.051.171.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83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50/95/M號法令 - 重組旅遊司之組織--廢止八月一日第66/88/M號法令、九月六日第47/93/M號法令,以及二月二十六日第70/90/M號訓令。
  •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組成,並廢止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進行,尤其是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6

    版數:

    1083-1084

    • 許可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為民政總署購置「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合同,金額為$4,545,56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100,000.00
    2013年 $ 1,100,000.00
    2014年 $ 2,345,56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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