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5

  •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05,800.00(澳門幣玖拾萬伍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05,800.00(澳門幣玖拾萬伍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東瑤。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6

    •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9,400.00(澳門幣 叁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19,4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員Angélica Vieira da Silva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6-877

    •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49,2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49,2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7

    •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保安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濟庭;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6/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7-878

    •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3,662.00(澳門幣捌拾肆萬 叁仟陸佰陸拾貳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43,662.00(澳門幣捌拾肆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Leong Maria Madalena;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吳志強;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Chung Carmen Maria。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8-879

    •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8,500.00(澳門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8,500.00(澳門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顧問張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何月卿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月卿;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詩穎;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馮潔霞;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黃佩芬。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8/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9

    •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沈夷佳;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李惠茹;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娜;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日曦。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9/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79-880

    •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1,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81,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警長譚景華;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甄妮。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80

    •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1,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壹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71,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漢。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30

    版數:

    8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McAfee端點保安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McAfee端點保安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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