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13

刊登日期:

2013.2.4

版數:

117-118

  • 更改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相關法規 :
  •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 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 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
  •  
    相關類別 :
  • 社會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表一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1 7,820
    2 12,210
    3 15,050
    4 16,970
    5 18,360
    6 21,660
    7或以上 23,050

    表二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
    (澳門元)
    1 168,920
    2 263,740
    3 325,080
    4 366,560
    5 396,580
    6 467,860
    7或以上 497,880

    二、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1 3,450
    2 6,360
    3 8,770
    4 10,660
    5 12,030
    6 13,410
    7或以上 14,780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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