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3

刊登日期:

2013.3.4

版數:

134

  • 延長“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在“健康城市”計劃範圍內開展的多項活動,尤其是名為“學校健康促進”、“健康大廈”、“安全社區”、“煙草或健康”及“健康生活模式”等活動仍在進行中,所以宜延長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3

    刊登日期:

    2013.3.4

    版數:

    134-135

    • 委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第3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 第18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一名委員的職務及同時委任另一名委員。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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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市民組成:

    主席:葉迅生

    委員:譚偉文

    朱偉幹

    江麗莉

    陳致平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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