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3

刊登日期:

2013.4.24

版數:

5026-502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二零一三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二零一三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3

    刊登日期:

    2013.4.24

    版數:

    502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信箱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藝鐵鋁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信箱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3

    刊登日期:

    2013.4.24

    版數:

    502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後續工程項目管理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後續工程項目管理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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