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教育資源中心購買數字媒體資產管理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資源中心購買數字媒體資產管理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接待櫃檯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接待櫃檯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4

    • 委任一名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蘇兆祥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王慧嫻。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4

    • 委任一名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相關法規 :
  •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第10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成員,並續任若干名成員及一名秘書長。
  • 第9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  
    相關類別 :
  • 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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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蘇兆祥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王慧嫻,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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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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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翰林傢俬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5-549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6-549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優美辦公家具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7-549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翰林傢俬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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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利電業行”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1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98-5499

    • 委任及續任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復康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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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代表盧紹霞;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莫懷穎;

    (三)澳門明愛代表李浩旋;

    (四)科大醫院(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屬下機構)代表李玉蓮。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代表何國明;

    (三)澳門扶康會代表飛迪華;

    (四)澳門聾人協會代表劉雪雯;

    (五)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代表Margarida Carqueja Leão Estorninho;

    (六)澳門利民會代表尹偉儀;

    (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區子揚;

    (八)鏡湖醫院代表劉中良;

    (九)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代表陳暢堅;

    (十)澳門仁慈堂代表梁雪梅;

    (十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林敏芝;

    (十二)陳建新;

    (十三)石立炘;

    (十四)蕭宇康;

    (十五)黃國勝。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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