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3

刊登日期:

2013.7.29

版數:

724

  • 核准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被廢止 :
  • 第3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 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 第20/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監獄標誌。
  •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第十一-B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內置晶片,正面為灰色及綠色,背面為白色及有一條藍色長帶,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並印有第20/200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監獄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內須載有持有人穿著制服的相片。

    四、工作證由澳門監獄獄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五、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六、倘工作證遺失、毀壞或破損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七、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八、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正面 背面

    規格:86毫米 x 54毫米

    法規:

    第2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3

    刊登日期:

    2013.7.29

    版數:

    725

    • 核准澳門監獄人員,除獄警隊伍人員外,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被廢止 :
  • 第3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懲教管理局人員,除獄警隊伍人員外,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20/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監獄標誌。
  •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監獄人員,除獄警隊伍人員外,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內置晶片,正面為灰色及藍色,背面為白色及有一條藍色長帶,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並印有第20/200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監獄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由澳門監獄獄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四、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五、倘工作證遺失、毀壞或破損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六、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七、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正面 背面

    規格:86毫米×54毫米

    法規:

    第2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3

    刊登日期:

    2013.7.29

    版數:

    726

    • 延長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仍須執行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一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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