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4

刊登日期:

2014.1.8

版數:

39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改善氹仔拉哥斯街渠道及道路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改善氹仔拉哥斯街渠道及道路工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60/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4

    刊登日期:

    2014.1.8

    版數:

    39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重鋪澳門商業大馬路瀝青路面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重鋪澳門商業大馬路瀝青路面工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62/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4

    刊登日期:

    2014.1.8

    版數:

    39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63/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4

    刊登日期:

    2014.1.8

    版數:

    393-39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64/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4

    刊登日期:

    2014.1.8

    版數:

    39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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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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