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2

版數:

9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本地及香港版期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中央圖書館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本地及香港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2

    版數:

    9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澳門博物館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2

    版數:

    973-9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本地及香港報紙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中央圖書館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本地及香港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2

    版數:

    9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國內及國外版報紙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中央圖書館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國內及國外版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2

    版數:

    9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澳門時尚廊(澳門聖祿杞街47號)營運和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澳門時尚廊(澳門聖祿杞街47號)營運和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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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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