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4

刊登日期:

2014.3.5

版數:

293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購置網絡交換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購置網絡交換機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法規:

    第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4

    刊登日期:

    2014.3.5

    版數:

    3300

    • 委任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4號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第11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另一名成員。
  •  
    相關類別 :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

    (二)梁惠敏(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11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呂澤強;

    (二)何嘉倫;

    (三)李萊德;

    (四)李業飛;

    (五)林發欽;

    (六)林智超;

    (七)馬若龍;

    (八)湯開建;

    (九)鄭國強;

    (十)劉永誠;

    (十一)劉哲明;

    (十二)譚志煒。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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