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4

刊登日期:

2014.9.3

版數:

1503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俄羅斯聯邦金融監察局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相關法規 :
  • 第37/201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俄羅斯聯邦金融監察局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俄羅斯聯邦金融監察局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9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4

    刊登日期:

    2014.9.3

    版數:

    15035-15036

    • 更改旅遊局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相關法規 :
  • 第50/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0/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50/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馬丁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何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賈美莉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