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4

刊登日期:

2014.9.10

版數:

16003

  • 委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燕妮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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